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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笞不可废于家,刑罚不可捐于国

出自汉朝 司马迁《史记·八书·律书》 浏览:

  教笞不可废于家,刑罚不可捐于国。

  译文 对于家长而言,教训鞭笞子女的事情不能松懈;而对于国家而言,刑罚制度也一样不能废弃。

  注释 教笞:教训鞭笞。捐:废弃。

  赏析 此句强调了有法可依的必要性,一个国家举事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,不可罔置法律于不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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