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笞不可废于家,刑罚不可捐于国。
译文 对于家长而言,教训鞭笞子女的事情不能松懈;而对于国家而言,刑罚制度也一样不能废弃。
注释 教笞:教训鞭笞。捐:废弃。
赏析 此句强调了有法可依的必要性,一个国家举事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,不可罔置法律于不顾。
出自→(司马迁)屈原列传
出自→(司马迁)酷吏列传序
出自→报任少卿书 / 报任安书
出自→滑稽列传
出自→管晏列传